孫先生曾在寧波市江北區(qū)一家郵政局寄送過一條75.8克的項鏈,收件方是江蘇常州的一家珠寶店。因為是貴重物品,當快遞員問他要不要保價時,孫先生認為“中國郵政這么大的企業(yè)怎么可能丟東西”,并未選擇報價。
需要知道的是,按照快遞單上的使用須知規(guī)定。寄件人認為物品貴重的話都該辦理保價業(yè)務,寄送保價包裹時也要根據實際價值填寫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如果保價包裹丟失、損毀,則應郵政公司全額賠償。
此外,快遞單上內件品的名稱、數量和所載的“項鏈”都是快遞員小楊簽的,單據的右下方還有一行加黑印刷字:“填寫本單前,請務必閱讀背面的‘使用須知’!您的簽名意味著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須知’的內容!”
單據對包裹重量的記載是332克,郵政所還收取了5元資費、3元掛號費,一共8元。
5天后,常州鄒區(qū)鎮(zhèn)郵政局打電話說包裹空箱,物品已丟失。此后,孫先生多次打電話到江北郵政局協(xié)商,希望能協(xié)助他找到丟失的物品,但一直無果。

通過杭州總部,他了解到涉案包裹從寧波發(fā)杭州轉南京再到常州至周邊的鄒區(qū),根本沒人在他的包裹上動手腳,也沒人反應他包裹碎裂的消息。鄒區(qū)鎮(zhèn)郵政局檢查后稱包裹外包裝封箱開裂,箱中無內件,復稱重量為142克,比實際短少190克。
孫先生就賠償問題多次與寧波市分公司進行了溝通,但雙方一直無法達成一致的訴訟。最終,他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市場金價計算,賠償1.8萬元。但郵政公司稱,孫先生不能證明郵遞的是黃金項鏈,關于賠償標準應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guī)定的限額確定,即郵資的三倍24元。
孫先生提供了一份珠寶銷售單,上面記載的品名是千足金項鏈,重量75.8克,單價283元,總金額21410元。同事,他還保留著“千足金項鏈75.80”的飾品小標簽。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未完成安全運輸的義務,致使原告托運的項鏈丟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價格的確定,被告方工作人員確實詢問了原告是否保值,但沒有證據表明其向原告告知了保價與未保價雙方權利義務的區(qū)別,而且印制在包裹單背面的使用須知中有關限額賠償的格式條款并不足以引起原告注意,而且包裹單是被告方員工代簽的字,所以被告方無權引用關于未保價限額賠償的規(guī)定,應該賠償原告的實際損失?,F在原告要求賠償1.8萬,低于75.8克黃金按包裹應當交付時市場價格計算的金額,因此法院對原告的訴訟予以支持。